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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許和家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嘉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金事件,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泓嘉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劉永紘、被告鍾進富、陳隆志、被告岡山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朱更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