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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大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 萬 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337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 ,故此部分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1 萬4,112 元(42337 ×1/3 =14112 ,元以下4 捨5 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 2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