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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徐智鵬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榮 訴訟代理人 李牧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起任職於被告之屏東大慶工業區 ,職稱為管理師,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 扣除勞健保費、福利金、膳宿費後,每月實領38,926元、39 ,684或38,884元不等之金額。原告平日表現良好,而被告因 業績下滑,然不願依法資遣員工,遂推由副理葉宗仁、代理 課長謝曜揚於109 年11月16日下午4 時40分許,忽然約見原 告,表示原告已被記2 大過而當場免職,原告回答所謂記過 之原因均為莫須有之事,然葉宗仁、謝曜揚不予置理,強逼 原告簽立名為「意見溝通、參與及諮詢記錄表」(下稱系爭 諮詢記錄表)之認罪書,並進而簽立自願離職單,否則將逕 以「解雇」方式處理。原告擔憂在業界傳出惡名,影響日後 就職,不得已僅得勉為同意按要求自願離職。 ㈡承上,原告固為自請離職,然實係受葉宗仁、謝曜揚脅迫, 倘原告願自行離職,即不會宣揚原告係因被記過始遭免職之 事,以妨礙日後在業界另行就職。再者,原告係誤認其已符 合被告同年度記滿2 支大過之情形,且已因「記帳延宕」、 「推卸翻轉檯採購職責」、「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而已被 記2 大過,實則原告並未構成違反工作規則而應被記2 大過 之情形,然原告因已被記過而誤認自己將被解雇,始為自請 離職之意思表示。換言之,葉宗仁、謝曜揚以記滿2 大過之 上情為據,欺瞞原告欲將之解雇,惟事實上原告並未符合記 滿2 大過之要件,係因受騙陷於錯誤而以自請離職為交換條 件,顯係受詐欺。是以,原告既因受被告脅迫、詐欺或意思 表示內容有錯誤始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爰主張於屏東縣 政府109 年12月1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時及以民事起訴狀繕 本之送達為撤銷受脅迫始為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並以民事 準備書狀繕本之送達另為撤銷該意思表示錯誤及受詐欺而自 請離職之意思表示。 ㈢綜上,爰依民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第92條前段規定撤 銷上述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並請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 。又被告雖係於109 年11月16日非法解僱原告,然因兩造間 勞動契約應係於109 年12月1 日勞資爭議調解時始行終止, 即被告並未給付109 年11月17日至109 年12月1 日期間之薪 資,該當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之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又原告就年資願僅計算至 109 年11月16日,自得依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請 求被告給付資遣費68,500元,並另依勞基法第19條、就業保 險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訴請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8,5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所提出錄音光碟及如附表一、 二所示逐字稿之真正性,然就其中原告與被告之副理葉宗仁 、代理課長謝曜揚間如附表一所示對話,係被告就原告違反 工作規則之行為,於決定如何懲處前,為確認違犯行為是否 屬實之調查程序,充分給予原告辯解、澄清之機會,且被告 僅要求原告於系爭諮詢記錄表之「當事人意見」欄表示其意 見,並未強逼原告承認其違犯行為。亦即,被告該調查程序 之目的係在確認原告違犯行為是否屬實以為日後如何懲處之 參考,自始自終均無要求原告自願離職之意圖,亦無強要原 告離職之行為,此由原告為2 次表達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後 ,葉宗仁始請他人聯絡人事部門提供離職申請單予原告填寫 ,而非事先即準備妥善供原告填寫乙情,更可證被告僅係依 程序請求原告填寫系爭諮詢記錄表矣,況被告非僅未有原告 所稱之業績下滑情事,反而業績持續成長及穩定獲利,並為 因應客戶需求而增聘員工,且依被告營業規模,些許員工離 職本為企業新陳代謝之正常現象,而依原告本件所請資遣費 之數額,對被告而言猶屬九牛一毛,益徵被告確無資遣原告 之動機。總之,原告自請離職係出於自身考量後之選擇,未 有何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受被告詐欺、脅迫始為之等情 形,足見原告本件所請,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6 年7 月17日起至109 年11月16日止,任職於被告 之屏東大慶工業區,職稱為管理師,每月薪資為42,000元, 於扣除勞健保費、福利金、膳宿費後,每月實領38,926元、 39,684或38,884元不等之金額。 ㈡原告與被告之副理葉宗仁、代理課長謝曜揚於109 年11月16 日下午4 時40分許開始,總長度約37分47秒之對話內容,係 如附表一錄音譯文之逐字稿所示。 ㈢原告與被告之技術員鍾佳志於109 年11月11日下午3 時10分 許開始,總長度約1 分50秒之對話內容,係如附表二錄音譯 文之逐字稿所示。 ㈣上開事實,有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員工薪資單、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如附表一與二錄 音譯文之逐字稿、系爭諮詢記錄表、定期勞動契約各1 份( 本院卷第19至23、31、55 至68、71至72、105 至107 及205 頁)及原告之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資料、稅務電子閘門查詢 資料各1 份(均附於密封袋)存卷為憑,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屬實。 四、本件爭點:原告主張撤銷經被告脅迫、詐欺或因意思表示錯 誤始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給付68,500元之資 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否有據?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係主張於屏東縣政府109 年12月1 日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時及以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撤銷受脅迫始為自願 離職之意思表示,並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之送達另為撤銷該 意思表示錯誤及受詐欺而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而被告係分 別於110 年7 月8 日、10月21日收受民事起訴狀、民事準備 書狀之繕本,經核閱送達證書及本院收到繕本章戳(本院卷 第43及173 頁)自明,而本件訟爭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係發 生於000 年00月00日,足見原告提起本訴尚未逾民法第90、 93條前段所規定之1年除斥期間,應屬合法。 ㈡原告主張撤銷受被告詐欺、脅迫而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部 分: ⒈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所謂詐欺, 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 意思之表示。至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 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 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且此項脅迫必以不法之危害為限。 而是否「不法」,應就手段與目的合併觀察,是否欠缺社會 正當性而定,即包括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與目的失其 平衡,而其目的在於取得不當之利益者,始足當之。又當事 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 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茲原告主張其於109 年 11月16日所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係受被告詐欺、脅迫始為 之,然為被告所否認,承上所述,自應由原告就此負擔舉證 之責。 ⒉經查: ⑴關於原告此部分主張是否可採,經細譯如附表一所示原告與 副理葉宗仁、代理課長謝曜揚間之對話內容,其中葉宗仁於 原告否認有違規行為後,係表示:「…不一定是公司要我去 辦什麼,而是公司要我確認你現在領的薪水和工作量是否符 合?這件事剛好來了!這邊寫下你的意見,不管怎樣還是要 回。」,且於原告表示願自請離職後,謝曜揚係建議:「你 可以再針對這幾條,在上面澄清。」等語,葉宗仁接著稱: 「所以你寫呀。你把意見寫下來。」,另言:「…因人證物 證都在…你不用擔心這單會給勞工處或其他人看到,這只是 一個流程,在現在的勞基法裡面必須要有這個東西,雙方要 確認這些事情。約談的當下必須要留有記錄。不用擔心簽了 會發生甚麼問題。」,又葉宗仁曾言及:「…我也是盡量釐 清,不要去誤會。」、「年度內集滿二支大過並符合法定解 雇事由者,兩大過將你免職,不需要經過提報。」、「…這 三支加起來也是一大過,一樣意思…。」、「我會寫說這些 事情,私下查都已經是確認的事件…。」等語。 ⑵據葉宗仁、謝曜揚上開與原告之對話內容以及證人葉宗仁於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本院卷第182 至188 頁)綜合觀之 ,本次對話係葉宗仁、謝曜揚就原告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則之 行為所為之事實調查程序,目的係為決定是否及應如何懲處 ,且通篇亦查無諸如葉宗仁、謝曜揚表示:「原告如果不自 請離職,就會公開原告係因被記2 大過而遭解聘」等相類之 言語,亦無葉宗仁、謝曜揚主動要求原告離職之話語,反係 原告主動表達願自請離職之意。此外,另由原告第2 次表達 離職等語後,葉宗仁始表示:「我請建安等一下過來,請他 聯絡人事淑娟,請他出離職證明單,日期幫你押到月底或今 天。你幫我打給淑娟,跟她說智鵬要離職…。」等語,益徵 葉宗仁並非事先準備離職申請單等文件以預備供原告填寫至 明。 ⑶原告於本次會談前,即因「記帳延宕」而違反工作規則經被 告記過1 次,本次則因「推卸翻轉檯採購職責」、「觸犯妨 害電腦使用罪」等情節經約談,且葉宗仁於約談原告前即曾 詢問技術員鍾佳志、陳冠瑋原告是否有未經同意私自使用組 長帳號登入簽核請假,鍾佳志表示並未同意,並於約談期間 再次向陳冠瑋詢問確認,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葉宗 仁所證情節(本院卷第185 頁)相符,並有系爭諮詢紀錄表 、定期勞動契約、雲林縣政府109 年5 月19日府勞動二字第 1093410231號函及被告之工作規則各1 份(本院卷第105 至 130 頁)附卷可稽。是以,縱事後經查證原告有先取得鍾佳 志同意,然原告於對談當時並未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內 容,且葉宗仁係依鍾佳志、陳冠瑋所告知訊息而認原告有違 反工作規則之情,即葉宗仁當下已先行確認原告有上開違規 行為,尚乏證據證明被告係為刻意栽贓原告,因而強扣原告 莫須有之違規行止。況且,經本院當庭播放如附表一部分對 話內容,葉宗仁、謝曜揚於與原告對話期間,均未出現語氣 高亢、拍桌、辱罵或叫囂等行為,雖語氣始終表現強硬,惟 尚稱平穩,且原告亦未出現哭泣或大聲反抗等情形,業據本 院勘驗原告所提錄音光碟確認無訛,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 院卷第181頁)。 ⑷承上,依上揭對話內容、過程等情節以觀,葉宗仁、謝曜揚 係經查證而具體特定原告違反工作規則之原委及證據,雖因 此已有認原告違規之高度主觀意識及相對強硬之立場,然仍 予原告澄清之機會,且告知集滿2 大過即生免職效力等符合 定期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約定,難認被告係故意向原告傳 遞無中生有之不實訊息,而令原告陷於錯誤,且被告亦未以 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原告,乃係向原告分析實情及事 情可能之發展,均核屬正當權利之行使,足認依被告所為, 究難認與民法關於詐欺或脅迫之要件相合,洵堪認定。況且 ,若原告認其確未有被告所指之違規行為,則洽足證其表示 願自請離職係出於思索後所為之自由意志決定,顯見其此部 分所指,難認有據。至葉宗仁雖另稱:「…那老闆一直在去 問,他行不行?可不可以?不行的話也是要處理…。」,然 由葉宗仁接續稱:「…這也一直跟你講過,我也一直擋。希 望再給你機會,給你機會。結果你表現出來是這樣。那我就 不想再講道理給你聽了,我也讓你領那麼多月管三的薪水。 那時我不幫你求情的話,你現在應該降到所謂的事務員的階 段,而不是管三的階段,或是管一的階段,所以我現在沒有 再幫你,主要是已報上去。」以及「…你一直領著高薪做技 術員的事情…。」等語,可知葉宗仁確係為釐清原告之工作 表現與其所任職位、所領薪津是否相符,倘有違規則是否應 為相應之記過、降級、減薪甚至資遣、解聘之處分,尚難據 此即認此部分對話係代表:「老闆叫葉宗仁處理掉原告」而 有脅迫原告或先射箭再畫靶之意,附此敘明。 ㈢原告主張撤銷因錯誤而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部分: ⒈民法第88條第1 項所稱之錯誤,僅存於「意思表示內容」之 錯誤(誤認其表示之內容)及「意思表示行為」之錯誤(誤 用其表示之方法);存於「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 誤(在本質概念上,祇有動機之錯誤,並無意思與表示之不 一致),若從社會經濟而言,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各該錯 誤即等同誤認人或物之同一性,同條第2 項乃就此設有「其 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之規定,以資兼顧。是以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而有錯誤, 倘當事人主觀上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而依一般客觀 上之判斷,亦係如此者,當視同其表示內容之錯誤,蓋其資 格或性質,既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而其錯誤在主、客觀上俱 為嚴重,則通常可認其資格或性質為法律行為之基礎,並應 為相對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於此情形,該錯誤之表意人始 得依該條第2 項規定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又表意人若知其 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為表示行為有錯誤;此指表意人雖 知表示行為之客觀意義,但於行為時,誤用其表示方法之謂 ;亦即表示方法有所錯誤,以致與其內心之效果意思不一致 。 ⒉經查,原告係於葉宗仁、謝曜揚向其告知經查證後所確認之 違規情節以及所憑藉之證據與原委,並告知事態可能之發展 後,原告當下衡量各情而選擇自請離職,後續並由被告之人 事部門提供原告離職證明單填寫等節,業如上述。準此可徵 ,原告既係自行填寫並送出離職證明單而為自請離職之意思 表示,並無何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且原告填寫該文件之表示 方式亦與內心效果一致,並無表示行為錯誤。至原告固主張 :其係因誤認已符合同年度記滿2 支大過,且已被記2 大過 而即將經解雇,始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等語,然承前說明 ,關於原告是否係因經記過2 支而將被解聘之事而為該意思 表示,充其量僅係其之內心動機問題,與意思表示之錯誤無 涉,併予敘明。 ㈣承上,原告就其有何受被告詐欺、脅迫及因意思表示錯誤始 為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等有利於己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 說,則原告所為撤銷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尚非合法,應可 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就其本件主張未能舉證證明之,則依卷附證 據,原告既係於109 年11月16日自請離職,則原告訴請被告 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法有違,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已明,兩造就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 提出諸如被告相關新聞報導、被告之月營收報表、被告之每 股盈餘及被告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表(附於本院卷第89至10 3 、137 至139 、165 至172 頁)等證據,均對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並命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 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附表一: ┌────────────────────────────────┐ │錄音日期:109年11月16日 │ │時間:下午4時40分 │ │地點:被告之屏東廠3樓 │ │對話人:副理葉宗仁、代理課長謝曜揚、技術員陳冠瑋、徐智鵬 │ │ │ │徐智鵬: │ │ 好,我馬上過去。有要講什麼嗎? │ │旁人: │ │ 人令的事情。 │ │副理: │ │ 智鵬,上禮拜跟法務討論你的問題,所以,你先看完,這有一點困擾│ │ ,第一個是講說,從第二季之後那個部分,我幫你轉任到機加工作,│ │ 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是今年10月21日代課有要求你做一些事,那│ │ 包含這個10月27日翻轉檯事件,這個部分的話,這第二點部分,你沒│ │ 有辦法在所謂這個長官要求完成命令的事項,這代表不適任。 │ │徐智鵬: │ │ 這我可解釋一下,因現場需要我協助,我可以明天早上可補給這些資│ │ 料嗎? │ │副理: │ │ 你補給這些資料也要帳對得起來,這是二件事情,資料有做出來和資│ │ 料的違和,這是二件事情。這些事情我有去問了啦,目前刀庫的刀具│ │ 和一些耗材,或許有些有掌控,有些沒有掌控到,刀具的部分。 │ │徐智鵬: │ │ 這部分我們是有掌控到。 │ │副理: │ │ 我知道的話是,我有去問了一些人員的部分,包含工程師的部分,認│ │ 為你是沒有掌控得很好。你聽我講完,這二個我把它算成第一條,但│ │ 是這個部份也是這個樣子而已,這是小支的,但這個部分比較嚴重喔│ │ ,這個部分你先看一下,到底有沒有這件事(出示系爭諮詢記錄表)│ │ ? │ │徐智鵬:這個是我請佳志幫我代理。 │ │副理: │ │ 那是不是你自己去簽單? │ │徐智鵬: │ │ 那是他在忙,叫我自己去簽。 │ │副理: │ │ 那叫佳志上來。 │ │徐智鵬: │ │ 佳志晚班,他找浩瑋協助。 │ │副理: │ │ 我跟他確認過,這個部分他說你使用他的帳號進去簽。 │ │徐智鵬: │ │ 那時我口頭跟他講,他在現場沒空,然後他請浩瑋協助,那時他已經│ │ 知道了,我取得他的同意。 │ │副理: │ │ 你告知他和他同不同意是兩件事情,你不可以因為已經告知了,他還│ │ 沒決定同不同意,你就認為他同意了,這是不對的。 │ │徐智鵬: │ │ 沒有,沒有,他是已經同意了,副理。 │ │副理: │ │ 這個我問起來是沒有,你確認一下。 │ │徐智鵬: │ │ 這個我是親自跟佳志講的。 │ │副理: │ │ 確認他同意不同意你使用他的帳號和密碼,去他的帳號裏把這個簽掉│ │ ,我聽到是沒有。我坦白講,我聽到的是沒有。 │ │徐智鵬: │ │ 這個我的確有跟他告知。 │ │副理: │ │ 沒有錯,你告知他和他同不同意是兩件事情,你不要把他給混在一起│ │ ,告知和他同意是不一樣的事件。 │ │徐智鵬: │ │ 佳志在現場,沒空。 │ │代理課長: │ │ 佳志是跟我說,他對自己的帳密不清楚。 │ │徐智鵬: │ │ 他是交給冠瑋啦,他比較少用。他跟我說ok,他跟冠瑋共用,他請冠│ │ 瑋協助。 │ │副理: │ │ 冠瑋在嗎?叫他上來。 │ │副理: │ │ 所以啦假設,假設確認這是成立的話,這又是一支大過,這加起來是│ │ 二支大過,二支大過在工作規則裡是可以讓你免職的。假設這第三條│ │ 是不成立的話,照你講的他也同意那OK,你沒有這個重大的妨礙電腦│ │ 使用跟文書偽造,至少一小二小,幾乎差不多是二支了,基本上用公│ │ 司規章,集滿二大就叫你走人了。其實這很困擾。 │ │徐智鵬: │ │ 副理,手下留情一下。 │ │副理: │ │ 這沒有所謂手下留情或不留情,因為這已經上報到所謂的法務那邊去│ │ 了,所以基本上今天一定要有一個處理,我也是盡量釐清,不要去誤│ │ 會。 │ │徐智鵬: │ │ 關於翻轉平檯這部分,這個我有告知斗六,請他們協助如何請購。 │ │副理: │ │ 那是事後啦,綜合來看,你一個做到高階管理師三的部分的話,你做│ │ 事情是這樣的話。 │ │徐智鵬: │ │ 那時候是大家都不知道如何請購,我們打電話去斗六,請他們協助。│ │副理: │ │ 但是這個我有問接電話的人,包含他們課長,他們認為你這方式把工│ │ 作丟給他,叫他做而已。 │ │徐智鵬: │ │ 我們沒有這個意思。 │ │副理: │ │ 所以嘛,這是你個人針對這件事處理方式是不當的。 │ │徐智鵬: │ │ 副理,這個不是不當啦,是我們有請求他協助,他說還要等製程課長│ │ 那邊有些資料。 │ │副理: │ │ 那是後面,後面的事情,前面不是這樣。前面你丟出去。那時候應該│ │ 已經被人罵了,我也被人罵。 │ │代理課長: │ │ 之前你打給誰? │ │徐智鵬: │ │ 打給忠琦。我們打去時逸信是不在現場的。忠琦叫我直接問逸信就好│ │ ,我就寫信問逸信,請逸信協助。 │ │代理課長: │ │ 我不知道忠琦有沒有接到,我收到的消息,是他們沒有接到電話。 │ │徐智鵬: │ │ 有啦, 我現在可以打給忠琦。 │ │副理: │ │ 所以有一些作法,我簡單來說是站在綜合考量方面。這個部分的話,│ │ 確定是一小支嘛,兩件事拆開一起看,加起來這是一支大過。這是第│ │ 二點。 │ │徐智鵬: │ │ 副理,請手下留情啦,我沒有那麼嚴重。 │ │副理: │ │ 智鵬,智鵬,我已經盡量處理,我已經讓你多領了多久管三的錢?您│ │ 做的事情是甚麼? │ │徐智鵬: │ │ 那時候,我是在熔煉。 │ │副理: │ │ 一樣,一樣,熔煉在四月、五月我就準備讓你調,讓你調到機加後,│ │ 你該學的東西,你學到了甚麼?我再翻這事出來看,你就掛了,所以│ │ 我一直在提醒你要做的事。提醒你有困難的話要跟我講,我再找別人│ │ 再協助,你有在追啦,但是做廠務的事情,不是只有移移油桶而已。│ │徐智鵬: │ │ 不是,我只是去協助。 │ │副理: │ │ 不是,這是我們的事,這不叫協助,如你是這樣的態度,我就要責備│ │ 你,這是你的工作,這不叫協助。 │ │徐智鵬: │ │ 你誤會我的意思,我在現場協助工作,一些廠務的事會延遲,我後面│ │ 再補給資料,可以嗎? │ │副理: │ │ 你要不要跟建安比一下,建安是技術員二,你是管理師三,你講這種│ │ 話,他已做到翻掉了,你說這種話我會採納嗎?你管理師三沒發揮管│ │ 理師三的作用,我不管誰應徵你進來,怎麼要求你或給你工作,我不│ │ 管。但是我看到的你在這個職位上,領這樣高薪卻做這一班技術員的│ │ 工作,甚至還會逃避,這樣是不行。 │ │徐智鵬: │ │ 沒有逃避。 │ │代理課長: │ │ 冠瑋,智鵬上禮拜五請假,假單是找你簽嗎? │ │技術員冠瑋: │ │ 那個代理人,是他自己簽完然後跟我說的。 │ │徐智鵬: │ │ 因為佳志在現場沒空,他叫我找冠瑋。 │ │代理課長: │ │ 重點是佳志不是不知道自己的帳密嗎?他們共用嗎? │ │技術員冠瑋: │ │ 佳志他知道怎麼登入自己的密碼,他是沒用過BPM (註:員工請假系│ │ 統)。 │ │代理課長:所以你有告訴佳志? │ │徐智鵬: │ │ 對,他有同意,因他在現場沒空,請冠瑋協助。 │ │技術員冠瑋: │ │ 那時候我在拖物料,當時有跟我說,他有跟佳志講了,他開佳志的帳│ │ 號勾同意了,跟我告知一下。 │ │副理: │ │ 我總和一下我聽到的,包含現在講的,我聽到是說佳志他自己跟我講│ │ 說,他很擔心,因為你用他的帳密去把他代理人簽掉,他知道這個有│ │ 牽扯到部分偽造文書,他很擔心,第二個剛才說你有跟冠瑋講完,再│ │ 請他處理,但是聽起來你處理完再跟冠瑋講的。 │ │徐智鵬: │ │ 那時候冠瑋在搬運東西。 │ │副理: │ │ 那些都是其次啦,這個簡單講說,事實上是這樣子,我講太多情理法│ │ ,其實我個人是不會不好溝通,或許是我自己個人對你一些私心,也│ │ 不是這樣無限度使用。 │ │代理課長: │ │ 其實在請假的過程中,這代理人的簽核不用急在當下簽完,你有事先│ │ 把假單打好,寄出來了,不用急在請假生效之前簽完,因為你做的動│ │ 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帳密,變成不是當事人簽的。 │ │副理: │ │ 冠瑋你去忙。所以這第三條也是成立。第三條是說他自己沒有去確認│ │ 。他沒有完全同意。他說是事後才知道。原本總加的話,全部算完是│ │ 兩大兩小,最少,這條讓你算輕一點,這三條剛好算起來是兩大。所│ │ 以跟法務討論完之後,基本上跟你約談完後,就是直接將你免職,不│ │ 需要經過同意。 │ │副理: │ │ 我不想翻這本書,翻這本書對我來說有的很好,有的很壞,很好的方│ │ 面是將人記功,很壞的方面是將人處罰。 │ │副理: │ │ 8.13.9年度內集滿二支大過,並符合法定解雇事由者,兩大過將你免│ │ 職。不需要經過提報。 │ │副理: │ │ 鵬哥,你有甚麼看法。 │ │徐智鵬: │ │ 副理,手下留情啦,沒有到這個地步。 │ │副理: │ │ 錯在,你做事比較莽撞。然後這個也不算你的錯。因為當時約聘你進│ │ 來,應徵你進來那時間點,也是講做這樣的事情,但是造成你現在的│ │ 狀況,你一直領著高薪做技術員的事情,那給你機會往下,再往下去│ │ ,那老闆一直在去問,他行不行?可不可以?不行的話也是要處理。│ │ 這也一直跟你講過,我也一直擋。希望再給你機會,給你機會。結果│ │ 你表現出來是這樣。那我就不想再講道理給你聽了,我也讓你領那麼│ │ 多月管三的薪水。那時我不幫你求情的話,你現在應該降到所謂的事│ │ 務員的階段,而不是管三的階段,或是管一的階段,所以我現在沒有│ │ 再幫你,主要是已報上去。 │ │徐智鵬: │ │ 副理,可以請你再幫忙一下。 │ │副理: │ │ 因為他已經到了,這一條最高記二級,這一個是直接死當,那我折衷│ │ ,這三支加起來也是一支大過,一樣意思,重點這是年度累積,上面│ │ 在看年度累積代表什麼?上面看起來代表你一直不去把你的工作給執│ │ 行,他們的講法是這樣,8 月到現在多久了?3 個月,其實早上我有│ │ 跟主管談,代理課長其實在幫你求情。智鵬,我要你確認一下,你有│ │ 辦法下去現場做技術員的工作嗎? │ │徐智鵬: │ │ 有。 │ │副理: │ │ 你有辦法去站在那邊做12~18 小時嗎?你站不到不要跟我回答有。你│ │ 有沒做到的話,我照實寫在上面,你只要一請假,或禮拜六日沒有辦│ │ 法加班或上班,或者你事情處理得不夠好的話,那還不是一樣的結果│ │ 。 │ │副理: │ │ 其實那時候有提醒你,假設你沒辦法做技術員的工作,你要去找適合│ │ 你的工作,那只能這樣講,你假設降到技術員二,你的薪水會差到萬│ │ 餘元,差到一萬多,第二你要在現場工作輪班,聽得懂嗎?你要輪班│ │ 可能沒辦法,領到的薪水少,又做到要死。薪水只有現在的四分之三│ │ 。 │ │副理: │ │ 我還在擔心?公司要求我要做一些什麼對你工作要有一個確認,不一│ │ 定是公司要我去辦什麼,而是公司要我確認你現在領的薪水和工作量│ │ 是否符合?這件事剛好來了! 這邊寫下你的意見,不管怎樣還是要回│ │ 。 │ │徐智鵬: │ │ 副理,我真的沒辦法接受這樣(註:指在系爭諮詢記錄表上簽名),│ │ 那我自己離職可以嗎? │ │副理: │ │ 可以,你在這邊寫,你寫。我會寫說不會用這樣方式讓你以後工作難│ │ 找,你自己寫離職,你寫完,我會簽名讓你看到,我不去動這個,好│ │ 不好,我可以答應你。我可以動一點私心啦,你離職的時間我可以讓│ │ 你寫到11月底,有二週的時間,你要請假幹嘛?我都ok。找工作去,│ │ 我頂多就這樣,至少你還有十幾天的時間,上面要怎樣唸我,沒關係│ │ 我承受,但是我只能幫你到這裡。 │ │副理: │ │ 曜揚你再等一下,辦完就可以下去,我知道你要趕場。 │ │代理課長: │ │ 你可以再針對這幾條,在上面澄清。 │ │徐智鵬: │ │ 副理,手下留情,因為我真的沒辦法接受這樣的事,我自請離職,明│ │ 天我就可以不用來,就這樣子。 │ │副理: │ │ 所以你寫呀。你把意見寫下來。 │ │徐智鵬: │ │ 我真的沒辦法。 │ │副理: │ │ 我會寫說這些事情,私下查都已經是確認的事件,只是輕跟重,加起│ │ 來兩支過,這部分你可以寫我自請離職,舉一個例子,羅老師他也是│ │ 這個樣子,他也叫我不要動他,因為他以後要找工作,怕會有影響,│ │ 他也怕寫資遣,或是把他fire,基本勞工局那邊也會多少留下紀錄,│ │ 因為我叫你走我一定會留下一些資料在。你也不用急著明天走,我可│ │ 以幫你的是讓你有二週的時間找工作,讓你請假,我ok。我只能讓你│ │ 有充裕的時間。有二週的時間去緩衝。你要請事假也可以,你要請特│ │ 休也可以,不請特休也可以,他結算會算給你。但是這張單我必須繳│ │ 回去,上面不可能空白。 │ │徐智鵬:副理,手下留情,因為我真的沒辦法簽這個。 │ │副理: │ │ 這個你簽或不簽,因人證物證都在,你有簽沒簽在執行度對我來說已│ │ 經沒差,對我來說沒有差異,我們能做的是幫忙你,不然今天這張單│ │ ,明天就final ,你不用擔心這單會給勞工處或其他人看到,這只是│ │ 一個流程,在現在的勞基法裡面必須要有這個東西,雙方要確認這些│ │ 事情。約談的當下必須要留有記錄。不用擔心簽了會發生甚麼問題。│ │徐智鵬: │ │ 副理,因為我真的沒辦法簽。我自請離職,請你手下留情。 │ │副理: │ │ 我請建安等一下過來,請他聯絡人事淑娟,請她出離職證明單,日期│ │ 幫你押到月底或今天。你幫我打給淑娟,跟她說智鵬要離職。今天單│ │ 子我要看到,等一下要簽。 │ └────────────────────────────────┘ 附表二: ┌───────────────────────────────┐ │錄音日期:109年11月11日 │ │時間:下午3時10分 │ │地點:被告之屏東廠1樓工作場所 │ │對話人:技術員鍾佳志、徐智鵬 │ │ │ │徐智鵬: │ │ 佳志,我要跟你請教一下,像我禮拜五要請假,名義上要有一個指│ │ 定代理人,我會把我的工作完成,我會把單子寄給你,代班任務這│ │ 邊幫我按同意一下,這禮拜五,只是形式上,就是請假(旁邊有機│ │ 器聲)。 │ │佳志: │ │ 你找一個人「陳冠瑋」。 │ │徐智鵬: │ │ 他有電子表單嗎? │ │佳志: │ │ 我不知道。 │ │徐智鵬: │ │ 他就是沒有呀,他一直用你的。 │ │佳志: │ │ 對呀,我也沒有呀。 │ │徐智鵬: │ │ 有,你有。 │ │佳志: │ │ 那你就幫我去簽,你就叫他開我的,幫你用呀。 │ │徐智鵬: │ │ 喔好,我要跟你講一下啦,形式上。 │ │佳志: │ │ 我連我的帳號、密碼都不知道。 │ │徐智鵬: │ │ 形式上我要跟你講一下。 │ │佳志: │ │ 沒關係,你爽就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