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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1號 原   告 王民       吳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斯律師       邱基峻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儒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被   告 儒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瑛 被   告 陳慶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