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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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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登淦 上列聲請人與元泓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元泓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為何? 三、請提出本案之退票理由單2紙。 四、請陳明本件之請求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