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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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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8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債 權 人 永在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鴻 債 務 人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零貳佰柒拾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