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翠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恆春農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恆春農場有限公司」為「恆春農場股份有限   公司」。 二、聲請人提出之稅款完繳單據,尚難認定係由聲   請人代為繳納完畢,應提出其他相關委託或證明文件供參。 三、聲請人聲請狀內稱,代繳新台幣1,606,501 元、100,000 元   及50,000元,三筆合計新台幣1,756,501 元,應釋明請求新   台幣1,906,852 元之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