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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4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霖 人 債 務 人 陳來成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伍仟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