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29號
債 權 人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達煌
債 務 人 邱士家即邱協成
林采卉即林素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貳仟玖佰柒
拾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