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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0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29號 債 權 人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債 務 人 邱士家即邱協成       林采卉即林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貳仟玖佰柒   拾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