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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振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豐 上列聲請人與杜偉民、杜偉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對對債務人杜偉豪請求付連帶責任之依據,或撤   回對其之請求。( 按民法第3 條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   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   同等之效力。經查本件損害協議書並無債務人杜偉豪之簽名   、蓋章,僅有不知何人之指印。) 三、請提出本件有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之條款(加速條款),或更   正聲明只請求已屆清償期部分之金額新台幣133,5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