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杜偉民
杜偉豪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杜偉民、杜偉豪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偉民、杜偉豪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
聲請人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