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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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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振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豐 
相  對  人  杜偉民 
即 債務 人 
            杜偉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杜偉民、杜偉豪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偉民、杜偉豪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