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債 權 人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德修
債 務 人 擎盛光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禹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