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
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
本件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
三、請提出完整協商內容之電子郵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