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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 三、請提出完整協商內容之電子郵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