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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考 相 對 人 東大禾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東大禾石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同法第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 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明文可參。故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 ,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 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東大禾石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經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經本院109 年 度潮小字第449 號成立和解並經核定在案,該和解筆錄依上 揭規定已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可持和解筆錄聲 請強制執行,依一事不再理原則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