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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2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債 權 人 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櫳 債 務 人 林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