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債 權 人 潘國 雀
債 務 人 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政宏
債 務 人 郭再添
一、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簽發之支票2 紙、債務人郭再添簽發之支票1 紙,聲
請對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票據關係核發
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郭再添以
借貸
關係聲請核發50萬元之支付命令,
上開二人任一人為給付時
,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免給付責任。
經查債權人於原因事
實陳述原債權人為
第三人潘梅杏,其將對債務人郭再添之債
權其中20萬元讓與債權人,
惟並未有原債權存在之債權釋明
文件及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郭
再添間有借貸關係存在。又債權人所提出支票號碼NN000000
0 號、發票人為債務人郭再添、票面金額壹佰萬元之支票,
並無
退票理由單。
嗣本院於民國( 下同) 110 年6 月18日裁
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再添
有借貸關係存在、第三人潘梅杏與債務人郭再添有借貸關係
存在,且將其中20萬元讓與債權人,並對債務人郭再添為債
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退票理由單、更正聲明依票據
關係向債務人郭再添請求給付50萬元,然其補正文件為第三
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 債權人稱對話人為第三人周偉婷與第
三人潘梅杏) 及對話
相對人為「不懂的人」之通訊軟體對話
,無法得知該對話相對人之姓名,對話中相對人亦未承認有
借貸事實,故無從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再添有借貸關係存
在。
綜上所述,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再添核發支付命
令,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