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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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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7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債 權 人 潘國 雀 債 務 人 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宏 債 務 人 郭再添 一、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簽發之支票2 紙、債務人郭再添簽發之支票1 紙,聲   請對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票據關係核發   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郭再添以借貸   關係聲請核發50萬元之支付命令,上開二人任一人為給付時   ,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免給付責任。經查債權人於原因事   實陳述原債權人為第三人潘梅杏,其將對債務人郭再添之債   權其中20萬元讓與債權人,並未有原債權存在之債權釋明   文件及債權讓與證明文件,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郭   再添間有借貸關係存在。又債權人所提出支票號碼NN000000   0 號、發票人為債務人郭再添、票面金額壹佰萬元之支票,   並無退票理由單。本院於民國( 下同) 110 年6 月18日裁   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再添   有借貸關係存在、第三人潘梅杏與債務人郭再添有借貸關係   存在,且將其中20萬元讓與債權人,並對債務人郭再添為債   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退票理由單、更正聲明依票據   關係向債務人郭再添請求給付50萬元,然其補正文件為第三   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 債權人稱對話人為第三人周偉婷與第   三人潘梅杏) 及對話相對人為「不懂的人」之通訊軟體對話   ,無法得知該對話相對人之姓名,對話中相對人亦未承認有   借貸事實,故無從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再添有借貸關係存   在。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再添核發支付命   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