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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上列聲請人與黃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提出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得請求超過新台幣385,641 元部分。(     經查支票發票人為陳旺,並債務人黃鳳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