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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改本案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591,751 元   及其中第五年度保固金款項為331,067 元。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請提出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侯建才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