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改
本案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591,751 元
及其中第五年度保固金款項為331,067 元。
三、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請提出
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侯建才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