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
債 權 人 巨鑫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明陶
債 務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柒萬壹仟柒佰貳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