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進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信仁
上列
聲請人與黃鳳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之
債權依據以及計算方式。(
經查,卷附之支票發票人為陳旺
,並
非相對人,
難認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貨款或票款
)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