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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進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仁 上列聲請人與黃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之   債權依據以及計算方式。( 經查,卷附之支票發票人為陳旺   ,並相對人,難認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貨款或票款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