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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進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鳳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鳳嬌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第1項第3款、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給付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黃鳳嬌發支付命令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僅有票據號碼為AQ00 00000 、FA0000000 號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然該張支票發 票人為第三人陳旺,並相對人黃鳳嬌,故本院無從認定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買賣契約存在之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7 月23日裁定命其請釋明請求權依據,然聲請人補正之 債權釋明文件即無相對人簽章之出貨單6 紙影本及票據號碼 為ZF0000000 號、發票人為陳旺之支票1 紙,仍不足釋明前 開事實,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