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蔡長龍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蔡郭照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6 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