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
聲 請 人 蕭暉南
即
債權人
相 對 人 運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
代理人 陳俊仁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運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消費
借貸關係為由聲請對相對人運鮮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惟經核
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
即存摺內頁影本、未載明何公司之出貨單及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僅可推知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提款新台幣
貳佰萬元、有於某公司取得價值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之貨
品及欲向相對人取貨萃取液20箱,無從推知債權債務人間有
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裁定命
其補正其他債權釋明文件,惟未提出新債權釋明文件。是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