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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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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 聲 請 人 蕭暉南 即 債權人 相 對 人 運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運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消費借貸關係為由聲請對相對人運鮮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 即存摺內頁影本、未載明何公司之出貨單及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僅可推知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提款新台幣 貳佰萬元、有於某公司取得價值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之貨 品及欲向相對人取貨萃取液20箱,無從推知債權債務人間有 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裁定命 其補正其他債權釋明文件,惟未提出新債權釋明文件。是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