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達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和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龎立勇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龎立勇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
人權益,且為兼顧
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
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龎立勇給付代墊款款新臺幣969,000
元,然所附證明文件附條件
買賣契約書,契約
兩造分別為
第
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達億生技有限公司,依
據該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僅能得知相對人龎立勇係連帶
保證人
之一,無法得知聲請人、相對人間是否有" 代墊" 款項之事
實,又Line對話亦無法得知債務人與債務人間約定先由聲請
人向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光學塑身儀一台」
,再由債務人由債務人每月給付新臺幣19000 元,合計60期
,金額共1,140,000 元之事實存在,其後本院於110 年8 月
25日通知補正:「聲請狀內附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僅能得債
務人龎立勇係一連帶證保證人,無法得知債權人債務人間是
否有代墊事宜,又Line對話亦無得知,故應就" 代墊事宜"
提出其他相關文書證明之。」。又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 月
7 日補正狀到院,檢附之相關帳務明細及匯款資料,仍係達
億- 中租迪和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聲請狀二、請求之原因事
實㈠內載,「雙方約定由債務人每期(月)給付19,000元,
‧‧‧‧‧‧‧‧」之事實仍未
予以提出釋明文件釋明之,
嗣本院業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再裁定命提出相對人應按月
給付新台幣19,000元予聲請人之約定證明文件供參,而聲請
人於民國110 年10月17日收受該補正裁定,
迄今仍未依限補
正裁定內容要求釋明之事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
可稽,
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本件聲請人未盡表明請求原
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
於法不合,因此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