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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達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相 對 人債務 人 龎立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龎立勇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龎立勇給付代墊款款新臺幣969,000 元,然所附證明文件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契約兩造分別為第 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達億生技有限公司,依 據該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僅能得知相對人龎立勇係連帶保證人 之一,無法得知聲請人、相對人間是否有" 代墊" 款項之事 實,又Line對話亦無法得知債務人與債務人間約定先由聲請 人向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光學塑身儀一台」 ,再由債務人由債務人每月給付新臺幣19000 元,合計60期 ,金額共1,140,000 元之事實存在,其後本院於110 年8 月 25日通知補正:「聲請狀內附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僅能得債 務人龎立勇係一連帶證保證人,無法得知債權人債務人間是 否有代墊事宜,又Line對話亦無得知,故應就" 代墊事宜" 提出其他相關文書證明之。」。又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 月 7 日補正狀到院,檢附之相關帳務明細及匯款資料,仍係達 億- 中租迪和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聲請狀二、請求之原因事 實㈠內載,「雙方約定由債務人每期(月)給付19,000元, ‧‧‧‧‧‧‧‧」之事實仍未予以提出釋明文件釋明之, 本院業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再裁定命提出相對人應按月 給付新台幣19,000元予聲請人之約定證明文件供參,而聲請 人於民國110 年10月17日收受該補正裁定,今仍未依限補 正裁定內容要求釋明之事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本件聲請人未盡表明請求原 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因此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