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孟嘉仁
債 務 人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債 務 人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連帶付新臺幣貳億參仟玖佰捌拾玖萬玖
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