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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伍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瑛 上列聲請人與何義勝、王宜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宜君為本案債務人之依據。若無,請陳明是   否更正本件債務人為何義勝。若不欲更正債務人,則請提出   相對人王宜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 下同) 394,995 元之計算式   。 三、請提出已代為繳納規費、稅費及貸款之單據。 四、請提出約定靠行費為每月2,000 元之依據。 五、請陳明卷附本次帳款明細中之利息如何計算,年息為若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