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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悅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素琴 上列聲請人與宋振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民國108 年10月8 日、民國   108 年11月11日簽訂之借款契約書,借款金額均為新台幣31   ,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經查,上開三筆借款之借據金額均   為「參萬壹元」,若聲請狀確為誤寫誤繕請具狀陳明並更正   附表金額與請求標的總金額。)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