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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菊 上列聲請人與錢芳貞即恆品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錢芳貞即恆品企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59,347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如:發票、契約、對話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