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信和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
聲請狀之聲請人處補正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如
本裁定
當事人欄所示)。
二、依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發票人欄(應
記載顥霖營造有限公司廖信和)。
三、請提出
本件聲請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之
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或陳明是否為重新聲請,又前聲請案號為何。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