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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之聲請人處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如   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發票人欄(應   記載顥霖營造有限公司廖信和)。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或陳明是否為重新聲請,又前聲請案號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