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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洪英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支票之發票人為「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英英」   ,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聲請人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英英」,並應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   「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補蓋億展   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