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洪英英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支票之發票人為「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英英」
,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聲請人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洪英英」,並應更正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
「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補蓋億展
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