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保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文旭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
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聲請之「本行支票」,依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
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王琮暉」,受款人為「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則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
據為何尚無從得知。是請提出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 )
1 紙之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
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
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
東分行王琮暉)。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
三、請補正
聲請狀當事人欄處,聲請人保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