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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保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   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聲請之「本行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   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王琮暉」,受款人為「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則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   據為何尚無從得知。是請提出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 )   1 紙之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   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   東分行王琮暉)。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 三、請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處,聲請人保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