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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薦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   關釋明文件,其上記載之報案人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即票據權利人),故請重新提出由聲請人禾明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