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銘薦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
關釋明文件,其上記載之報案人
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即票據權利人),故請重新提出由聲請人禾明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