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鉅強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琍婷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公示催告或
除權判決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 元之裁
判費。
二、依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
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載天青合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鍾戊己)。
㈢
發票日欄。(應記載民國110年7月26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