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鉅強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琍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 元之裁   判費。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天青合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鍾戊己)。  ㈢發票日欄。(應記載民國110年7月2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