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譽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瑞方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
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銀行中屏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載譽蒼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梁瑞方)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