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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   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   數等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