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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黃譁宸即黃惠君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  理  人  張小飛  
債  權  人  李瑞淇  
代  理  人  蔡瑞明  
債  權  人  黃龔瑞寶
            黃珮璋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48/100000、其上864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號7樓之3)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110年出廠)、土地銀行、兆豐銀行、第一銀行、國泰世華、合作金庫、中國信託、彰化銀行及臺灣銀行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141元及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該保單解約金合計127,196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6日國壽字第1100110805號函、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國產字第1101100190號函、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日南山保字第1100008086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陳報狀及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113)合壽行字第1131174號函等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於113年4月10日以4,616,811元拍定;上開機車以原購入價格扣除折舊後之費用估定現值為46,000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存款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保單解約金部分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部分經通知第三人解約並解交本院。上開財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