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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家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廣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承昶有限公司 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鄒雲霞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