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相 對 人 唐崇恩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唐崇恩與
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
司、
第三人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及謝益宏,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共同簽立
本票1 紙,向
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365,000元,到
期日為110 年7
月20日,並
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09 年4 月20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9 年4 月15日,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詎
上開本票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尚
欠6,723,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
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唐崇恩、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
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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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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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恆春鎮 │五里亭│ │296 │ │0 │25 │00.0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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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恆春鎮 │五里亭│ │296-3 │ │0 │25 │00.1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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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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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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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 │仁愛路20號 │五里亭段296地號 │鋼筋混凝土│一層101.08,總面積101.│ │全部│ │
│ │ │ │ │造加強磚造│08 │ │ │ │
│ │ │ │ │、一層樓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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