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詹瑞芳
相 對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健才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稱動產抵押者,謂
抵押權人對
債務人或
第三人不移轉占有
而就供
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
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
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
明文。即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
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抵
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
許可之裁定(
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
國①109 年1 月3 日(附表項次001 )、②109 年1 月7 日
(附表項次002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作為其向
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00 萬元、②300
萬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有效
期間分別為①自109 年1
月3 日起至110 年1 月2 日止、②自109 年1 月7 日起至11
0 年1 月6 日止,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
①500 萬元及②300 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9 年1 月3 日
起至110 年1 月2 日止、②自109 年1 月7 日起至110 年1
月6 日止,約定月利率5%,依實際融資天數計息,於借款到
期時連同本金一併支付。
詎上開借款屆期後,相對人未依約
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
約書、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動產擔保交易(動
產抵押)登記證明書、設備抵押借款合約書、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
見。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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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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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 品 名 稱│規 格 及 型 式│製造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單位│數量│物 品 所 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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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自動生產機台│製造番號: │恒輝光電 │2018 │台 │129 │屏東縣屏東市○○街│
│ │(NO.1-129) │201803 │ │ │ │ │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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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先導串焊機 │型號: │先導 │2016/06/03│SET │1 │屏東縣屏東市○○街│
│ │ │LDTS3000 │ │ │ │ │6 號 │
│ │ │機號: │ │ │ │ │ │
│ │ │LD00000000 -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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