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方仕賢
相 對 人 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鍇霖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邀同
第三人黃見成、郭再添及郭詰莨為連帶
保證人,
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與
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
總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2,447 萬元、②301 萬元、
③500 萬元為限,並有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
於107 年1 月30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鍇霖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
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與抵押權人間現在( 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
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
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7 年1 月25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嗣債務人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再邀同第三人劉淼松
為連帶保證人,於109 年4 月29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
,約定授信總額度以④1,000 萬元為限,並有利息、違約金
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債務人以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
憑證向聲請人借款①2,447 萬元、②2,805,666 元、③500
萬元、④700 萬元、⑤300 萬元,授信
期間為①自107 年2
月2 日起至117 年2 月2 日止、②自107 年2 月2 日起至
117 年2 月2 日止、③自107 年2 月27日起至112 年2 月27
日止、④自109 年4 月29日起至109 年10月12日止、⑤自
109 年4 月29日起至109 年10月12日止,上開借款其中①②
③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其餘④⑤約定按月還息,到期還
本。
詎債務人
前揭借款①自109 年6 月2 日起、②自109 年
6 月2 日起、③自109 年5 月27日起即未再依約如期繳納本
息,借款④自109 年5 月29日起、⑤自109 年5 月29日起未
如期繳息,尚欠本金①19,246,694元、②2,206,767 元、③
2,820,163 元、④6,927,500 元、⑤2,972,500 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109 年8 月31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鴻太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放款交易明細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鍇霖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
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枋寮鄉 │中山│ │228 │ │0 │63 │66.12 │全部 │信託委託人:鍇霖│
│ │ │ │ │ │ │ │ │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02 │屏東縣│枋寮鄉 │中山│ │229 │ │0 │1 │42.03 │全部 │信託委託人:鍇霖│
│ │ │ │ │ │ │ │ │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03 │屏東縣│枋寮鄉 │中山│ │248-2 │ │0 │2 │46.42 │全部 │信託委託人:鍇霖│
│ │ │ │ │ │ │ │ │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93 │中山路362號 │中山段22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0.31,總面積40.31│ │全部│信託委託人:鍇霖│
│ │ │ │ │、一層樓房 │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