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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如影本   內容未能清晰可見,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 二、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   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   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   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民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本件聲請抵押權所   擔保工程款之工程合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