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之清晰完整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如影本
內容未能清晰可見,請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
二、
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
作物之重大修繕者,
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
報酬額,對於其工
作所附之定作人之
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
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民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本件聲請抵押權所
擔保工程款之工程合約書影本。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