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玉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威啓股份有限公司、阮安妮間請求
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威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二、
本件經核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其清償日期約定為依照各
債務契約之約定,
惟所提之
債權釋明文件,即
本票(票面金
額為新臺幣2,200 萬元、
發票日期為民國108 年1 月11日)
1 紙,未記載到
期日,尚難確認本件債權因屆期未清償而得
拍賣抵押物,故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未清償情事之相關釋
明文件,如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或陳明本票1 紙之提示日(提示日須明確記載年、月、日,
且不得早於發票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