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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啓股份有限公司、阮安妮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威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經核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清償日期約定為依照各   債務契約之約定,惟所提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票面金   額為新臺幣2,200 萬元、發票日期為民國108 年1 月11日)   1 紙,未記載到期日,尚難確認本件債權因屆期未清償而得   拍賣抵押物,故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未清償情事之相關釋   明文件,如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或陳明本票1 紙之提示日(提示日須明確記載年、月、日,   且不得早於發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