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玉娟
相 對 人 威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天舜
相 對 人 阮安妮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威啟(啓)股份有限公司、阮安
妮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以
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作為
渠等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
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08 年4 月
6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嗣相對人威啟(啓)股份有限公司、阮安妮於108
年1 月11日,共同簽發
本票1 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
0 萬元,未載到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上開借款經
聲請人於110 年1 月29日寄發催告函向相對人請求清償欠款
,並於110 年2 月1 日送達相對人,
惟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
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
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威啟(啓)股份有限公司、阮安妮,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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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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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恆春鎮 │大光│ │673 │ │0 │3 │47.77 │全部 │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阮安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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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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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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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9 │砂尾路16之82號│大光段673地號 │鋼筋混凝土│一層158.04、二層196.00│陽台40.46 │全部│所有權人:威啟(│
│ │ │ │ │構造、三層│、三層197.95、屋頂突出│ │ │啓)股份有限公司│
│ │ │ │ │樓房 │物22.37 、屋頂突出物二│ │ │ │
│ │ │ │ │ │層23.63,總面積598.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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