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漢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源福
相 對 人 苗忠義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苗忠義於民國107 年12月3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5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 年12月31日
,且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8 年2 月25
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
擔保
,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
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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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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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新園鄉 │新洋│ │1452-3│ │0 │0 │9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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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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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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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 │仙隆路245 之11號│新洋段1452-3地號│加強磚造、│一層53.00、二層50.20,│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 │二層樓房 │總面積103.20 │2.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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