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漢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源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苗忠義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
3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
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苗忠義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補
正本件
聲請狀當事人欄之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
(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之格式)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