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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漢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苗忠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   3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   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苗忠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補正本聲請狀當事人欄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之格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