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漢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源福
相 對 人 杜海容
律師即苗忠義之
遺產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苗忠義於民國107
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
109 年12月31日,且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之約定,並
於108 年2 月25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
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苗
忠義於108 年11月29日死亡,核其合法
繼承人均已依法
拋棄
繼承(本院108 年度司繼1670號拋棄繼承案件
准予備查),
嗣經本院
家事法庭110 年度
司繼字第105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
事件裁定,選任杜海容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
惟上開欠款
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
本院屏院進家協字第108 司繼1670號函、本院110 年度司繼
字第1052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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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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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新園鄉 │新洋│ │1452-3│ │0 │0 │9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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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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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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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 │仙隆路245之11號 │新洋段1452-3地號│加強磚造、│一層53.00、二層50.20,│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 │二層樓房 │總面積103.20 │2.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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