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康家榮
相 對 人 盧彦碩
陳俊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盧彦碩與
債務人九記行醫療設備
有限公司及
第三人麥斯紐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第三人藍崤榕
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簽發
本票一紙,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71 萬元,到
期日為109 年6 月30日,並
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
嗣相對人盧彦碩於108 年11月1 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九記行醫療設備有限公
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擔保,設定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8 年10月29日,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保證
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109 年5 月27日因買賣,部分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陳俊良,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本票到期日屆至後,
聲請人向相對人盧彦碩、債務人九記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提
示,債務人僅支付部分金額,尚欠本金1,280,000 元及利息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2241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盧彦碩、陳俊良,及債務人九記行醫
療設備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
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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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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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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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民生│ │718 │ │0 │0 │61.00 │全部 │所有權人:盧彦碩│
│ │ │ │ │ │ │ │ │ │ │ │(權利範圍30分之│
│ │ │ │ │ │ │ │ │ │ │ │28)、陳俊良(權│
│ │ │ │ │ │ │ │ │ │ │ │利範圍3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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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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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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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84 │民有路50巷13號│民生段718地號 │加強磚造、│一層41.63、二層41.63,│ │全部│所有權人:盧彦碩│
│ │ │ │ │二層樓房 │總面積83.26 │ │ │(權利範圍20分之│
│ │ │ │ │ │ │ │ │19)、陳俊良(權│
│ │ │ │ │ │ │ │ │利範圍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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