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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方仕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5,562元,聲   請人繳納2,000 元之裁判費,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 ○○○○ ○○○○ ○號   ,及其上同段25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   不可遮隱)。 三、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其中債務人郭再添之借款2300萬元部分   ,其貸款契約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   規定,「甲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   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而本件聲請係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   告債務人郭再添之證明等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   執影本)。 四、請提出第三人鍇霖企業有限公司欠款三筆(債務人郭再添為   連帶保證人)之欠款明細資料( 放款戶資料查詢單) 。 五、經核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郭再添之身份證字號有誤,請併   為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