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方仕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 ○○○○ ○○○○ ○號
,及其上同段25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
不可遮隱)。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