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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方仕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 ○○○○ ○○○○ ○號   ,及其上同段25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   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