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方仕賢
相 對 人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學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郭再添於民國10
6 年11月7 日與
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①500 萬元為限,並有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
款之約定,並於106 年1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擔保,設定3,360 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
為136 年11月6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於106 年11月15日以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聲請人借款①500 萬元,授信
期間為①
自106 年11月15日起至116 年11月15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另債務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2,300 萬元,借款期
間為②自106 年11月15日起至121 年11月15日止,分期按月
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
第
三人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黃見成、郭詰莨及債
務人郭再添為連帶
保證人,於107 年1 月26日與聲請人簽立
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總額度分別為③2,447 萬元、④301
萬元、⑤500 萬元為限,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
定。並分別於107 年2 月2 日、107 年2 月27日以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聲請人借款③2,447 萬元、④2,805,66
6 元、③500 萬元,授信期間為③自107 年2 月2 日起至11
7 年2 月2 日止、④自107 年2 月2 日起至117 年2 月2 日
止、⑤自107 年2 月27日起至112 年2 月27日止,上開借款
③、④、⑤均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詎債務人郭再添
前揭
欠款①、②均自110 年2 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①2,328,620 元、②18,563,318元及利息、違約金;第三人
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揭借款(債務人郭再添為連帶保證
人部分)③、④自109 年6 月2 日起、⑤自109 年5 月27日
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③19,246,694元、④2,206,767
元、⑤2,820,163 元及利息、違約金。上開借款②(須催告
通知)部分並經聲請人於110 年5 月13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
務人清償欠款,並於110 年5 月14日送達債務人,依約全部
欠款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 年5 月
12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惟債務人逾期
迄今仍未清
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契約書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
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人郭再添,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
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0 年8 月26日具狀表示,其已於110
年8 月23日與聲請人達成和解,本件聲請請求延緩執行動作
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
非訟法院僅得為形
式審查,縱相對人
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
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
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1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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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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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971 │ │0 │8 │49.50 │全部 │ │
├──┼───┼────┼──┼──┼───┼─┼──┼──┼────┼───┼─────┤
│002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972 │ │0 │2 │16.25 │全部 │ │
├──┼───┼────┼──┼──┼───┼─┼──┼──┼────┼───┼─────┤
│003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973 │ │0 │1 │49.85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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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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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58 │大同路451號 │東新段971、972│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95.00、二層195.00│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地號 │、二層樓房 │,地下層110.50,總面積│8.12 │ │ │
│ │ │ │ │ │500.50 │ │ │ │
└──┴───┴───────┴───────┴──────┴───────────┴─────┴──┴────────┘